新宝注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网络餐饮
案件详情:2026年3月19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摸排网络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情况时发现本地存在专门代办、买卖虚假健康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全面核查美团外卖、淘宝闪购等外卖平台后台数据,对骑手上传的健康证明逐一甄别,梳理出证件样式异常、信息不符、印章可疑的问题证件清单,明确虚假健康证涉及的骑手范围及证件来源特征,进一步核实非法代办、买卖虚假健康证的违法事实。经核查确认,涉案人员伪造、买卖外卖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渠县公安局处理。4月1日,渠县公安局对办假证人员毛某等三人予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社会影响:此次移送虚假健康证违法线索是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一方面,通过快速排查、精准核查、规范移送,有效斩断网络外卖领域虚假健康证代办黑色链条,防范无健康资质骑手从事食品配送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守护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另一方面,通过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高效联动,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无缝衔接,彰显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美团外卖平台宣汉某米凉虾店未对食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刊载信息中说明和提示案
案例详情:2026年4月20日,一消费者投诉称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宣汉某米凉虾店购买了桃胶甜品一份,发现该外卖商家销售含桃胶食品时未在商品介绍页面按国家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在使用主要配料为桃胶的桃胶果味酱,该原料用于制作名为“桃胶椰椰西米露”的产品。依据国家卫健委2023年第8号公告,桃胶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食用量应≤30克/天,商家销售时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未对食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刊载信息中说明和提示的问题,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中,涉事商家售卖含桃胶的新食品原料类食品,未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在线上商品页面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信息,极易误导特殊人群盲目食用,存在食品安全健康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商家作出处罚并责令整改,严肃整治网络餐饮食品信息公示不规范问题,警示辖区内入网餐饮经营者,务必熟知新食品原料相关管控要求,严格规范线上商品信息标注,完整、准确披露食品食用禁忌、限量等关键信息。
案例详情:2026年2月4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大竹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店铺页面有红油猪头肉、红油猪耳朵、红油三丝等凉菜出售。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显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检查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免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中,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对消费者健康、市场秩序及行业信任均造成负面影响。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加工环境、设备配置有严格要求,未取得许可的商家缺乏相应加工制作条件,直接增加消费者食源性疾病风险,侵害消费者健康权与知情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且暴露出平台资质审核漏洞,倒逼监管与平台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和平台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详情:2026年3月13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源市某蛋糕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裱花蛋糕专间查获“好时巧克力味糖浆”(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1瓶,已开封剩有余量;食用椰丝条(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保质期:6个月)1袋,已开封剩有余量。在经营场所发现原浆糯米酒(生产日期:2025年1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4瓶,其中3瓶已开封剩有余量;米酒(生产日期:2025/02/12,保质期:6个月)2瓶,已开封剩有余量。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中,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详情:2026 年 3 月 5 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江县某小笼包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厨房内有超过保质期的花生酱丁(酱腌菜)2.04 千克(净含量 4.5 千克,生产日期 2025 年 11 月 13 日,保质期 90 天)、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购进该花生酱丁时未索取并保存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索取保存食品销售凭证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