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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11-26 09:59   

  本期公布859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糕点、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21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2批次,合格样品84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1.神池永峰菜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恒隆公馆3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郭四(企业地址:神池县旧市场、生产日期2025-08-26)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神池永峰菜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恒隆公馆3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郭四(企业地址:神池县旧市场、生产日期2025-08-26)的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五寨县大海鲜生优选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西华路18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寨县大海鲜生优选店(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西华路18号、购进日期2025-09-08)的姜,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五寨县亮亮水果运输中心(单位地址:五寨县学府东街192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寨县亮亮水果运输中心(企业地址:五寨县学府东街192号、购进日期2025-09-07)的圆茄子,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五寨县东宸水产生鲜便利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西华路17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寨县东宸水产生鲜便利店(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西华路17号、购进日期2025-09-09)的姜,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五寨县九州甄选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迎宾西街266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寨县九州甄选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武林山水果精品)(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迎宾西街266号、生产日期2025-09-04)的小橘子,联苯菊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神池县袁杰果蔬店(单位地址:神池县龙泉镇府西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朔州市大运果菜批发市场(企业地址:朔州市大运果菜批发市场、购进日期2025-09-08)的红尖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繁峙县繁城镇民生零售超市(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滹源西大街繁峙中学东100m)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藁城区梓沃米厂(企业地址:藁城区南营镇马庄村村北衡井县北行100米路西、生产日期2025-08-17)的玉米粉,玉米赤霉烯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五台县台城镇诚信果蔬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台城镇台中路锦绣苑南区商铺4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台东冶菜市场(企业地址:五台县东冶西街、购进日期2025-09-17)的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五台县台城镇高华伟副食门市(单位地址:五台县城台中路)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台东冶菜市场(企业地址:五台县东冶西街、购进日期2025-09-17)的芹菜,辛硫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繁峙县杏园乡生有蔬菜批发(单位地址:繁峙县杏园乡化肥厂对面)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腾飞茄子(企业地址: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日期2025-09-14)的圆茄子,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顺顺特产店(单位地址:五台山台怀镇杨柏峪村)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聚源庆老醋坊(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购进日期2025-09-23)的十年红枣醋(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粮食加工品3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批次,调味品49批次,饮料61批次,肉制品13批次,罐头19批次,速冻食品18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糖果制品23批次,蔬菜制品8批次,水果制品8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1批次,糕点80批次,饼干1批次,豆制品2批次,蜂产品2批次,食糖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6批次,酒类81批次,餐饮食品24批次,食用农产品393批次。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1.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其作用与烟碱乙酰胆碱受体类似,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的杀虫剂,具有高效、广谱、用量少、毒性低、药效持效期长、对作物无药害、使用安全、与常规农药无交互抗性等优点,有卓越的内吸和渗透作用,是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又一品种。其结构新颖、特殊,性能与传统烟碱类杀虫剂相比更为优异,有可能成为世界性的大型杀虫剂品种。

  2.噻虫嗪是一种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化学式为C8H10ClN5O3S,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活性,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

  3.毒死蜱是一种常用的中等毒性有机磷杀虫剂,对蔬菜上多种咀嚼式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均具有较好防效,混用相容性好,可与多种杀虫剂混用且增效作用明显。但毒死蜱可经吸入、食入、经皮吸收,造成人体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严重者出现肺水肿、大小便失禁、昏迷。

  4.联苯菊酯是一种有机物,化学式为C23H22ClF3O2,白色固体。可溶于氯仿、二氯甲烷、、甲苯、庚烷,微溶于戊烷。是70-8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拟除虫菊类农用杀虫剂品种之一,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本品具有击倒作用强、广谱、高效、快速、长残效等特点,以触杀作用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可用于防治棉铃虫、红铃虫、茶尺蠖、茶毛虫、苹果或山楂红蜘蛛、桃小食心虫、菜蚜、菜青虫、菜小蛾、柑橘潜叶蛾等。

  5.辛硫磷,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化学式为C12H15N2O3PS,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对鳞翅目幼虫很有效。辛硫磷杀虫谱广,击倒力强,在田间因对光不稳定,很快分解,所以残留期短,残留危险小,但该药施入土中,残留期很长,适合于防治地下害虫。

  6.根据我国《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淀粉及制品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小于等于200mg/kg,本次粉条样品检测结果超出标准5倍多。

  但只要食品中铝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全人群每周每公斤体重经口摄入的铝不超过2mg,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一个60kg的成人每日摄入量不能超过约 17mg。

  7.玉米赤霉烯酮是一类结构相似的二羟基苯酸内酯化合物。主要是由一些镰刀菌属的真菌产生,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主要污染玉米,但对大麦、小麦、高粱、小米和大米也会造成污染。食用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如恶心、发冷、头痛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线)规定,玉米、玉米面(渣、片)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最大残留限量60μg/kg。

  8.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是一种有机酸类物质,具有抗菌、抑菌、防腐等作用,常作为食品、药品、化妆品的防腐剂、抗菌剂等添加剂。在食品中,苯甲酸钠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减少细菌滋生,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但是长期接触苯甲酸钠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如导致皮肤过敏、刺激呼吸道、损伤消化道等。因此,在使用苯甲酸钠时需要注意控制使用量,避免长期接触。